最近,宜兴法院审理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引起广泛关注,其中一名被告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250万元的罚金。据悉,几名老员工盗取原公司的图纸,成立同类型企业,生产销售与原公司完全相同的产品,以低廉的价格抢走原公司的老客户,造成原公司300多万元的损失。
老员工玩“潜伏”:偷图纸,拉拢老客户
宜兴某大型机械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过滤机等产品的公司。2010年底,公司发现有一家名为“森松”的公司在市场上大幅降价销售与其公司完全相同的产品。经过详查,一场里应外合窃取商业机密的“潜伏大戏”浮出水面。
2001年,陈某进入该大型公司做技术员,同时结识了销售员明某。
2004年,陈某辞职离开公司。2009年初,陈某回宜兴参加明某的婚宴,两人谈到了创业。利用自身“优势”,两人于2009年6月注册成立了森松公司。此后,明某“潜伏”在大型机械公司做销售,一旦知悉客户有需求,就通知陈某找到客户,以低价推销同种产品。
2009年10月,明某以2000元好处费“打点”了该大型公司技术员陆某,将技术图纸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偷出。陈某则找到另一技术员吴某,以6800元好处费分批次弄到了其他几套图纸。
2011年1月,明某等人落网。
庭审焦点:凭经验设计出来的图纸是否是商业秘密
法庭上,该大型机械公司称,陈某、明某等人的行为给该公司带来了巨大损失,这些损失不但是被告盗取公司技术、抢夺客户资源所带来的直接损失,还包括因被告公司低价恶性竞争导致该公司被迫以较低的价格销售产品而造成的差价损失。
几名被告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异议。明某辩称,其通过陆某弄到的图纸,是陆某凭借其技术经验设计的。陆某的辩护人提出,涉案过滤机的外形部分一目了然,完全可通过观察和测量获知,而非商业秘密。
法院认为,根据权威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该大型机械公司过滤机技术图纸中所反映的尺寸公差等工艺参数,不可能通过公开渠道直接获得,也非目测可以仿制。
判决结果:侵犯商业秘密者“人财两空”
被告的行为到底造成该大型公司多少损失?宜兴方正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计。最终认定,明某等人的行为净获利217余万元,给该大型公司造成损失339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森松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罚金500万元;明某被判有期徒刑4年,罚金250万元;陈某获刑3年6个月,罚金230万元;陆某获刑3年,缓刑3年6个月,罚金1万元;吴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此外,法院还判决追缴被告公司违法所得217余万元,上缴国库。(古剑 通讯员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