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加班带上妻女不幸遇车祸 痛失爱女责任自担

  货运公司驾驶员陈发(化名),只要提及车祸,他的心灵就不安宁,因为不久前的飞来横祸让他失去了宝贝女儿。由于陈发是在周末加班时接上妻女作伴,使得死亡事故的赔偿纠纷复杂起来。 

  陈发在近日一个周六的早上接到公司指令,将一批货物运往江阴,卸货后再赶往常州装一批钢锭,将钢锭运回常熟的公司。考虑到将有大半天时间在路上,一个人开车很无聊,陈发遂想到了身在张家港的妻子和女儿,于是接上她们一路作伴,准备等工作结束后一家人去吃顿大餐。

  陈发驾驶的货车行驶至江阴璜士一交叉路口时,陈发未注意到前方一辆车左转弯,等发现后慌忙刹车时,货车追尾撞上前方车辆,陈发也因此受伤,货车上的钢锭因惯性向前移位,撞到了其妻女,两人受伤昏迷,救护车赶到时,其女儿已身亡。

  事发后,交巡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陈发负此次事故70%的责任,前方车辆驾驶员负30%的责任。痛失女儿的陈发认为,女儿的死亡是在自己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公司应承担责任,遂将运输公司、前方车辆驾驶员告上了法庭,要求因女儿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赔偿金共计44万余元,由公司负责承担70%,前方车辆驾驶员承担30%。法庭上,陈发所在的运输公司认为,如果陈发的女儿不在车上,不会出现死亡。陈发违反公司规定,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将家人带上车,是其个人行为,也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故而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江阴法院经过综合计算,认定驾驶员女儿的死亡损失,连酌定的2万元精神抚慰金在内共计22.08万元。合议庭审理认为,陈发与前方车辆驾驶员为此次事故的最终责任人,前方驾驶员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陈发损失11万元,故交强险限额不足部分,由陈发承担70%的赔偿责任,前方驾驶员承担30%的赔偿责任。对陈发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合议庭认为,陈发女儿的死亡确实是因陈发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用人单位应先行承担侵权责任,即陈发承担的70%赔偿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该侵权责任属替代责任,用人单位仍可根据内部契约关系或者法律规定向陈发追偿。陈发既是本次交通事故的最终责任人,又是其女儿的权利义务的承继人,故本案中陈发承担的70%责任不需由其公司承担。江阴法院遂依法判决前方车辆驾驶员向陈发赔偿2.7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驳回陈发其他的诉讼请求。据悉,判决作出后,陈发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主动撤诉。(宋超 小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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