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标志更换不及时 居民投诉获准退货

  近日,来江阴做生意的安徽消费者王先生在徐霞客镇某副食百货超市,以54元/袋的价格买了10公斤装的3袋大米,销售价为162元。后王某发现大米包装袋上“QS”标志不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新版标志,沿用的是旧版“QS”标志。王某认为该大米厂家的做法违规,在与超市交涉退赔无果的情况下,投诉至江阴市消委会徐霞客分会,要求退货并索取赔偿。

  徐霞客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及时进行调查了解。针对引起该纠纷重点在于“QS”标志新旧版使用问题,工作人员上网查阅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了解。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从2010年8月1日起,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2010年8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王某购买的大米包装袋上标明生产日期为2012年4月14日,“QS”标志上有“质量安全”字样,确认是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大米厂家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超过规定70多天,王某投诉的情况属实。

  工作人员查看发现,该超市进货查验手续齐全,且有吉林省舒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同意该大米生产厂家原旧版“QS”标志包装袋使用至2012年8月底、大米质量合格的有效证明。经现场组织调解,当事双方达成一致:3袋大米作退货处理,超市将货款162元退还王某。(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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