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内辱骂他人 构成名誉侵权要担责

来源: 江南晚报

微信社交平台非法外之地,近日,江阴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始于微信群的名誉权纠纷。

 

王某与李某均系江阴市某小区业主,李某担任该小区业委会主任,两人均为该小区业主交流群成员。近日,王某因选聘新物业提建议的问题与李某在业主交流群内发生口角,王某在有212名业主的微信群中,多次公然辱骂李某。李某认为自己作为业委会主任不拿任何报酬,只是本着为小区做点事的态度提供服务,却无端受到王某的公开辱骂和诽谤,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于是以王某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至江阴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有212名业主的微信群中公开对李某进行辱骂,并使用了贬损性道德评价词语,客观上会引发其他业主对李某品行的怀疑和猜测,导致公众对李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故王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考虑到王某与李某是邻居关系,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调解,耐心对王某释法明理。经调解,王某当场向李某赔礼道歉,同时在微信群内向李某发布道歉声明,最终双方握手言和,李某当庭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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