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宜兴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名学龄前儿童因违规搭乘电动自行车受伤,被判自身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019年2月19日傍晚,奶奶雷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乘五周岁的孙子阳阳(化名)回家,未安装安全座椅也未佩戴安全头盔。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往南行驶至宜兴市高塍镇某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的雷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阳阳面部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雷某无责任。
2019年9月,阳阳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28583.05元。审理中,李某辩称,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不认可,其与雷某只是碰擦而非相撞。雷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乘未满十二周岁乘员应承担相应事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此外,《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本案中,雷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搭载学龄前儿童阳阳,既未使用安全座椅亦未佩戴安全头盔,对阳阳所受损害具有一定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李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根据人身损害相关赔偿标准,事故共造成阳阳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21910.32元,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赔付阳阳97528.26元。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