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华侨城小区最近出现一起店面房在产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出租”的“怪事”。2020年12月6日,无锡华侨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小区物业管理方——无锡市德恒物业管理公司向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即将到期的店面房承租户发出通知:要求“有意向续租”店面房的承租户在2020年12月16日之前,前往设在该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续租合同,逾期不续签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将不予续租给承租方。通知发出后,小区业主委员会又于2021年1月5日和1月8日,分别委托江苏吴韵律师事务所和小区物业公司向全体承租户送达律师函和限期通知单。
无锡市华侨城小区在震美路上有13间店面房,之前由6户人家分别承租。由于租金相对较低,近年来原本的承租户纷纷做起了二房东,把自己承租的店面房加价后再转手租给第三方,赚取差价。
通知发出后,让小区业主委员会始料不及的是:在不少承租户自身尚未与物业公司续签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承租户却已经向加价后再转手租给的第三方收取了租金。
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刘芳以华侨城9号、11号店面房承租人韩月珠为例介绍说:韩月珠原本租房后用于开办韩月珠装潢材料店,但在两年前就部分转给第三方开办黄焖鸡店。按照之前韩月珠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其租赁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而且合同约定了“承租人不得擅自将店面房转让给第三方”。然而,在韩月珠尚未与物业公司续签2021年租赁合同的前提下,其却已向第三方黄焖鸡店店主收取了高额租金。黄焖鸡店店主提供的收据(下图)显示:该店面租金额为31000元(2020年原出租方华侨城收取的单间租金仅为13000元),租期为2021年元月1日到12月31日。收费人为:滨湖区韩月珠装潢材料店;入账日期:2021年元月4日。
这就奇怪了,承租人韩月珠本身都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怎么有权将此店面房转租给第三方呢?类似情况还有很多,其中23号、25号和27号店面房承租人陶泉妹,她把其中的两间转租给了一家电信企业。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这一法条,韩月珠即使已经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其转租第三人时也须经得出租人同意,否则,韩月珠与黄焖鸡店间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更何况,韩月珠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如果韩月珠在与黄焖鸡店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知自己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未取得店面房的合法使用权,而刻意隐瞒事实擅自将店面房转租给第三方的,其行为涉嫌欺诈。
来源: 杨眼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