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平安产险以案说险:认清“无责不赔”误区,守护合法保险权益

案例简介:
韩某驾驶重型货车时与前方正在路口等红灯的一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人员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承担全部责任,对方无责。韩某因该事故受伤住院,产生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共计6万余元,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赔偿自己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驾驶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结合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确认韩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因此本次事故中对方虽然无责任,但其相应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仍应按照法律规定在无责限额内对原告韩某损失予以赔付。最终,法院判决对方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赔偿韩某各项损失共计19000元。

案例分析: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本案中,韩某的各项损失超过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故按照法定限额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无锡平安产险提醒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中明确包括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如果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则应由投保义务人、驾驶人在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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