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随着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高空抛物、坠物乱象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从今年3月1日起,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就在当天,溧阳法院审理了首例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昨天上午,记者也到法院了解了无锡的相关情况。
以往:多为民事案件,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入刑
2019年11月,梁溪区某小区居民蒋某因心情烦闷,来到居民楼天台,为发泄情绪将一个装有水的矿泉水桶扔下楼,好在未砸中人;一周后,蒋某再次来到天台,这次他将总重25公斤的杠铃扔下了楼,将一辆小车砸坏;三天后,蒋某又一次将一个花盆扔下楼,再次砸中了一辆小车。最终,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三年。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从楼上将桌椅扔下,造成一名路人轻伤,同样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
广益人民法庭副庭长殷天华告诉记者,以往的高空抛物案件多为民事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刑事判决,上述梁溪法院审理的两起高空抛物案便是如此,而这次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则是将高空抛物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殷天华介绍,高空抛物的情况其实并不少见,但是最后诉诸法院的不多,“其中有多种情况,我就遇到过这么一个例子,切菜时比较用力菜刀断了,从窗口飞下去造成损失,这确实是无意的;也有的人图省事,就从楼上把东西扔下去;还有少数是觉得好玩,从楼上扔着玩的。这次高空抛物入刑更多的是针对故意为之的情况,这种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大。”
改变:公安机关须介入,物业未尽义务要担责
高空抛物是广受社会关注的话题,此次将高空抛物作为一个独立罪名,进一步明确了高空抛物的违法性质,也给依法打击治理这种行为提供了更“称手”的法律武器。
“高空抛物案件的难点是如何查到侵权人,尤其是对于受害人来说,同样难以举证楼内的住户是谁。这对受害人无论是调查还是去法院起诉,都会造成一定的阻碍。” 据介绍,在未找到侵权人的情况下,法律以牺牲多数人的小利益为代价,确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则来保护受害人利益。但这绝非最好的解决办法,不仅没有使实际侵权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反而损害了建筑物正常使用人的利益。
殷天华介绍,在《民法典》实施后,增加了公安机关的调查义务,规定在高空抛物案件中,公安机关必须介入,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同时,对物业管理单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证措施来防止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致人损害,若管理不当,应当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比如现在很多物业公司都在小区内安装了朝上的摄像头,一方面是震慑有高空抛物行为的人员,另一方面也是对受害人权益的保障。”
此外,以往按照《侵权责任法》,在无法查清侵权人的情况下,由整栋楼内的可能加害人共同承担责任和进行赔偿,《民法典》则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虽然先行赔了,但事后如果查清楚了具体是谁造成了损害,其他人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这是以前所没有的规定,理顺了可能加害人与实际侵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提醒:应及时报案取证
那么,当真的遇上了高空抛物的情况,市民又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殷天华表示,市民遇到这种情况后,应当及时报案,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查清侵权人,以便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无法查清侵权人,则可以要求物业单位或房屋管理人提供二楼以上相关住户的信息,到法院主张权利。